关于又被十年之约踢出群的情况说明
https://www.dalao.net/thread-50350.htm
网友皓子在大佬论坛固化了原始聊天证据,证明我聊天内容合法合规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本人被“沈唁志”(化名)无正当理由移出名称与logo均为“十年之约”的QQ群。截至目前,“沈唁志”始终未就该移除行为履行说明义务,未提供任何合法依据或正当理由。据网友推测,该群当时可能已被提示为风险群,其移除本人或系为规避风险,但该推测真实性未经证实。值得注意的是,本人被移出该群后,即时有其他用户对本人实施公然诽谤与名誉贬损行为。因本人在该群内持有多个账号,其中一个QQ账号被移出后,其余账号仍在群内,本人通过同一设备可完整固定群内动态。经核实,“沈唁志”及该群法律责任人“张益达”(化名)等管理人员对上述侵权言论存在明显附和与纵容行为,此节已构成共同侵权的主观故意。该行为直接导致“十年之约”群内用户、关联论坛网友及友情链接相关人员向本人及本人管理的群组提出质疑,足以使社会公众对本人人格评价降低,已然侵害本人名誉权。参与上述议论的人员中,包含曾对本人实施二次移除行为的“森”(化名),而“森”此前已存在针对本人的散布不实信息行为,其侵权故意显著。现原“十年之约”群已被完全封禁,相关聊天记录无法调取,本人自愿对此不再主张。但前述无正当理由移除、管理人员纵容侵权言论、相关人员散布不实信息等行为,已对本人名誉权造成实质性损害,且具有明显主观过错,相关事实有本人持有的账号登录记录、设备使用记录及留存的群内截图可佐证,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真实性、关联性的要求。相关涉事人员的完整聊天记录的备份版本由网友皓子主动公示,并已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网友皓子提供的原始聊天记录内容,表示由衷的感谢。
https://www.dao.js.cn/new/2025072611850.shtml
第一次被恶意踢出后,我已经明确发布情况说明
在后续一个月内,“森”及该群部分成员仍持续在“十年之约”群内实施恶意造谣、寻衅滋事等行为,相关聊天记录已由本人通过北京互联网法院天平链依法存证。该电子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电子数据的法定形式要求,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可作为认定侵权事实的有效证据。需明确的是,本人与“森”素不相识,无任何生活交集,对其身份背景、社会关系、人员成分均无从知晓。但“森”在本人被移出该群后,仍在群内大量散布针对本人的谣言、虚构事实、蓄意制造负面舆论,上述行为已超出一般网络言论范畴,构成对本人名誉权的持续侵害,且对本人正常生活与工作造成实质性干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的名誉权侵权行为。基于此,本人特发布《江湖混战请随意,别来我的地盘扰我兄弟。》以澄清事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〇二五年九月六日,因多人在“张益达”管理的“十年之约”主题微信群内就原“十年之约”QQ群状态展开讨论,本人遂询问“QQ群怎么了”。随后,“云泥”(化名)向本人提供一个QQ群二维码,本人未予加入。理由是:鉴于此前在原“十年之约”QQ群中遭无正当理由移出且未获任何合理解释,且无法确认该新群的创建主体是否为“张益达”或其他人员,基于合理审慎原则,本人未扫描该二维码。此后,原“十年之约”QQ群管理员“小俊”(化名)已担任该新群管理员,其主动向本人发出入群邀请,因本人QQ账号相关设置未作特别限制,导致被直接拉入该名称为“十年之约・新群”、使用“十年之约”官方标识的QQ群,此入群行为非本人主动发起或确认,属于被动加入。
入群后,本人对自身已加入该新群的状态并不明确知晓,且基于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在原群中遭无正当理由移出且始终未获任何解释的经历,出于避免再次被侵权的审慎考虑未敢在群内发言。即便后续有群成员在该新群内@本人,本人亦未作出任何回应。据此,本人在被邀请加入的“十年之约・新群”中未产生任何聊天记录,即自始至终未在该群内发表任何言论,无任何可被指摘的行为。
https://www.dalao.net/thread-50334.htm
森在我的帖子下回复“我只是看你不爽”言论
然而,该新群管理员“森”即此前针对本人散布大量不实言论的主体,竟在大佬论坛(dalao.net)公开发布言论称“这不是官方群,我只是看你不爽请你出去罢了,纯属个人观点不代表官方项目组的态度”,随即恶意将本人从“十年之约・新群”中驱逐。其行为已构成滥用管理权限的侵权行为,且主观恶意明显。尤为恶劣的是,在本人被踢出该群之后,“十年之约・新群”才突击将群名称更改为“十年之约・新群(非官方)”,并发布所谓“非官方立场”的群公告。该行为属于典型的事后补正,意图通过篡改群信息混淆视听,掩盖其无正当理由驱逐本人的不当行为,且对其管理人员恶意抹黑本人、损害“十年之约”项目组声誉的行为拒不作出任何合理说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更令人愤慨的是,“云泥”在修改上述QQ群公告后,竟在“张益达”管理的“十年之约”主题微信群内公然宣称“眼睛不瞎的人都能看到群公告了”。殊不知,该群公告及群名称变更均发生在本人被踢出群之后,本人在被驱逐前根本无从知晓所谓“公告内容”,其言论显然是对事实的刻意歪曲与强词夺理,构成对本人的变相侮辱。
云泥在后期修改了公告、群名,并发布“眼睛”相关言论
本人在新群内自始至终未发一言,却遭无端驱逐,在寻求合理说法时,得到的竟是如此颠倒黑白的回应。其既以“非官方群”为借口搪塞责任,又暗示本人“制造影响”以施加压力。此等行为,不仅暴露了其管理人员滥用权限、恶意针对本人的主观故意,更凸显了其试图通过事后篡改信息、言语羞辱等方式逃避责任的卑劣用心,已构成对本人名誉权与人格尊严的双重侵害。需特别指出的是,“十年之约”项目旗下QQ群与微信群管理混乱,权责划分不清,已成为此次系列侵权事件的根源。从原群无理由踢人、管理人员纵容诽谤,到新群以“个人好恶”驱逐成员、事后篡改群属性规避责任,再到法律责任人“张益达”对上述行为放任不管、推诿塞责,可见其内部管理机制存在严重缺陷。此等混乱状态不仅直接侵害个体合法权益,更对“十年之约”项目的公信力造成实质性损害——用户因管理失序丧失信任,合作方因责任不清望而却步,项目声誉因内耗持续贬损。相关管理人员的失职行为,已超出一般管理疏漏范畴,实质上是对“十年之约”项目品牌价值的漠视与破坏。
鉴于其已显露颠倒黑白之实,本人为防范再次遭“十年之约”主题微信群无端移出,同时保障与本人有友情链接的关联方信息畅通,遂在多个相关群组发布明确通知:“和我做过友情链接的人,用于友情链接互相通告,请加入这个小群,群主是我,我不会因为不喜欢谁直接踢人的,我是好人。我以后不会在其他群讨论自己站点了,我害怕。”此通知内容坦荡直白,既为维护关联方权益,亦属本人基于此前遭遇的合理自保,无任何不当之处。随后,本人在自建群组内公开以严正姿态与“小俊”及“十年之约”法律责任人“张益达”展开正当交涉。过程中,本人始终以事实为依据,清晰提出核心诉求:要求“十年之约”项目组就此前系列不当行为出具正式处理公告,并在全相关区域向本人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因其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张益达”作为负有法定管理责任的主体,面对本人有理有据的正当诉求,非但未履行其应尽的调查核实、规范管理义务,反而态度消极、刻意回避,对本人的合理要求推诿塞责,尽显敷衍之态。其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责任人应有的审慎履职原则,更暴露了其对自身管理责任的漠视与逃避,已构成管理失职。
https://foreverblog.cn/notice/21.html
通过与十年之约张益达良好地沟通,十年之约发布了相关公告
综上,“十年之约”项目相关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无正当理由移除群成员、纵容散布不实信息、滥用管理权限、事后篡改群信息、拒不履行说明义务等行为,上述行为已侵害本人名誉权,且主观过错明显,相关事实均有合法证据予以佐证。同时,该项目内部管理混乱、权责不清、互相推诿的状态,已对项目自身公信力与品牌价值造成实质性损害。基于此,本人郑重要求:“十年之约”项目组立即就上述侵权行为进行全面调查,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并以公开形式向本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应立即整改内部管理机制,明确管理人员权责,规范群管理行为,杜绝类似侵权事件再次发生。若其拒不履行上述义务,本人将依法通过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张益达在其管理的十年之约主题微信群内,对我发布道歉,声明立场
张益达在我发布的帖子内置顶回复道歉,声明立场